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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既是检查学生平时学习情况的重要措施,也是对教师教学活动效果进行检验的重要手段之一,它既能真实地反映学生掌握知识的程度和运用知识的能力,也能客观地反映出学校的教育教学水平。加强考试管理是建设优良学风、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重要环节。为进一步促进学校的各种考试严格、公正、规范进行,学校经充分研究论证,对现行考试管理规定修订如下:
一、考试命题与试卷管理
1.命题要以教学大纲为依据,试题内容应包括课程的主要内容,反映课程的基本要求,着重检查学生对本课程所学的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的理解与掌握情况,同时要通过综合性试题,考查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试题难度适当,尽可能使学生成绩符合正态分布,并于考前制定出相应的评分标准。试题表述应简明准确,符号使用规范。要最大限度地降低同一门课程历年考题的重复率,原则上同一考题在连续四年内不得重复使用。
2.考试方式由课程负责人或主讲教师确定,一般可选择闭卷、开卷以及笔试、口试、调研报告或论文等方式。硕士研究生的专业必修课一律采用课内笔试。对本科课程中选择用非闭卷方式进行的考试,需报经开课系(或学院)分管教学负责人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笔试时间一般以两小时为宜。
3.各开课系和主讲教师要对试卷管理的全过程(包括试卷命题、送印、领取、保管、考前分发和考后批阅)负责,除教学秘书或主讲教师本人外,不得委托他人独立承担上述任何一个环节的工作。考试结束后,本科生和研究生试卷及学生答卷一律由主讲教师所在系存档,并至少保存至学生毕业后一年。
二、考试组织与监考安排
1.所有课程的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形式。列入本科生考试的课程,由教务处统一安排考试时间和地点,部分研究生课程考试的时间和地点由研究生院统一安排。考试时间、地点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如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时,须经教务处或研究生院批准。本科生每个班级每学期期末考试的科目应不超过4门。
2.考查课程的成绩应依据平时成绩和期中、期末考核成绩综合评定,考核方式可采用笔试、口试、讨论、调研报告或论文等多种形式。考查课程的期末考核应在全校统一考试前两周内进行,考核时间、地点、方式由主讲教师自行安排,但如采取笔试,须于考前一周报教务处或研究生院备案,其考场安排和管理应与考试同等要求,教务处或研究生院安排人员进行巡考。
3.考试课程除主讲教师外,各系应选派责任心强的教师或管理人员监考。监考老师的数量按下列比例设置:60人以下的考场设2人监考,60-100人的考场设3人监考,100人以上的考场至少设4人监考。各班班主任必须参加本班课程的监考工作。
4.考试期间,校长办公室负责布置和落实校机关各部(处、室)人员参加监考和巡考。学校和各院系领导应到考场巡视。教务处组织人力认真检查各考场的考试情况,及时解决考试过程中遇到的各类问题。
5.对于因病不能参加考试的学生,须凭学校医院证明在考前办理缓考手续。在考试过程中因病不能坚持考试的,经监考教师同意后,可赴校医院就医,凭当日医疗证明办理缓考手续。学生的缓考申请和医院诊断书须报教务处或研究生院备案。考试后补办的病假证明一律无效。
6.监考教师考前应仔细阅读考试管理规定,认真履行监考职责,不得无故缺席、迟到或早退。监考老师应提前10分钟进入考场,宣读考试纪律,完成考前准备工作。监考人员站位应前后兼顾,监考时不得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对作弊行为及时制止,对证据确凿、情节严重者执行考试纪律,提出处理建议并认真填写考场记录
三、考场管理
1.考生应携带学生证等校内有效证件进入考场,并将证件放在桌子上角备查。未携带校内有效证件者不得参加考试。因特殊情况未带校内有效证件者须经其班主任确认后方可参加考试。非应试学生一律不得进入考场。
2.对实行闭卷考试的考场,书籍、资料和其他非考试所需物品应集中放置于远离考生处。监考人员在考前应恰当安排考生座位,考生不得随意组合就座,考生座位的安排应隔列前后对齐。重考的考生由主讲老师安排集中就座。禁止考生自行携带草稿纸。
四、考试纪律
1.考生应自觉遵守考场纪律,服从监考人员安排。不听安排者可取消其考试资格并令其退场。
2.考生应提前5分钟进入考场,根据监考人员的安排就座。迟到30分钟不得进入考场参加考试。
3.禁止携带BP机、手机等任何与考试无关的物品进入考场。答卷时不得互借计算器、计算用图表等。
4.考试结束后,考生一律停止答卷,但不得离开座位,在监考老师将全部考试材料收齐无误后,方可离开考场。
5.凡无故不参加考试或参加考试不交卷者,以旷考论,成绩计为零分。
6.凡有抄袭、暗示、传递、夹带、代考等作弊行为者,一经发现,立即取消考试资格并令其退场,成绩计为"作弊零分"。考试结束后,考生所在院系将作弊材料报送学生处,由学生处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严肃处理。
7.对考前泄露考题、考试过程中暗示学生、改卷时送人情分或为考生说情要分等违反考纪行为的教职工或助教,一经查实,即予全校通报,直至取消上岗资格或研究生学籍。
8.考试期间学校设立监督电话和电子信箱,接受举报和监督。
五、成绩评定与试卷评估
1.考试成绩的评定要客观公正。学生的考试成绩,原则上应于考试结束后一周内送至学生所在系教学办公室,并由学生所在系向学生本人正式公布成绩。
2.考试结束后,学校组织校内外专家对各科试卷进行抽查,对其难易程度、科学性和批阅试卷的公正性与合理性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向全校公布,并作为对教师教学质量评价的内容之一。
六、附则
1.本规定适用于普高本科生和非专业学位研究生考试的考务工作。成人高等教育各类学生,以及专业学位研究生的考试管理,由继续教育学院、研究生院和相关院系参照本规定执行。
2.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由教务处和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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