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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籍管理条例的补充规定和实施细则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

随着高等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学校教学模式的变化,近年来,出现了一些原学籍管理条例没有涵括的情况。同时,在执行过程中也发现一些条例和管理办法不够完善。为了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学籍管理,现对有关条例和实施细则作如下调整和补充:

 

一、 学籍管理条件的补充规定:

 

退学与试读

 

1.学生一学期内不及格课程达到或超过15学分,应予退学。

2.学生在学制年限内的任何学期,四年制学生累计不及格课程达到或超过20学分,五年制学生累计不及格课程达到或超过25学分,应予退学。

3.符合上述两项退学条件的学生,可以申请试读。

4.累计不及格学分接近但未达到退学要求,允许学生提前申请办理试读手续。

5.申请试读的学生应在教务处下发文件规定时间内办理相关手续,否则由学校直接办理退学手续。

6.学生试读期为一年。期满后,无论能否转正,均需办理相关手续。经核算,如获得原不及格学分总数60%及以上且剩余不及格学分数小于15学分(不含15学分),方可申请转为正式在读生。

7.获得学分不足原不及格学分总数的30%,或不及格学分没有减少反而增加者,不能申请第二次试读,应立即办理退学手续。

8.获得原不及格学分总数30%及以上,但未达到总数的60%者,可申请第二次试读或退学。学生在校期间最多允许试读两年。

9.第二次试读期满,剩余不及格课程的学分必须小于等于8学分,方可申请转为正式在读生,否则办理退学。

10.毕业班学生不得申请试读。

11.不及格学分计算方法:

1) 凡教学计划中的必修课程、专业限选课程、超前选修教学计划中的必修和限选课程,不及格均累计计算;

2) 外语课程每学期按一门课4学分计(2000级以3.5学分计)

3) 选修和辅修课程不及格学分不计;

4) 体育课不及格学分不计。

 

成绩记载

 

1.学生成绩单应记录学生原始学习状况,不及格课程经重修、重考及格后成绩可覆盖,但曾经不及格学分仍将累计记载并记录。

2.所有课程(含选修课)成绩一经记载,不得任意删改。

3.办理出国成绩单或国内联系工作的成绩证明必须与档案成绩一致。私自涂改者,后果自负并交有关部门处理。

 

重修、重考

 

1.学生考核不及格课程(含必修、限选和超前选修教学计划中的必修和限选课程),可申请在下学(期)年进行同专业课程(若同专业下年级不再开设,可申请学科大类相近专业课程)的重修或重考。任何学生不得以选修方式参加不及格课程的考试。

2.重修、重考必须按照规定到教务处办理相关手续,凡未办理手续参加考试者,成绩无效。

3.重修成绩可以根据平时成绩和考试成绩综合评定,重考成绩以期末考试卷面成绩为准。

4.所有学生考试及格的课程,不得申请重修、重考。

 

双学位成绩管理

 

1.双学位课程成绩由开办系记录管理,学习结束前不予办理双学位课程成绩单。确因联系工作需要,可由开办系出具成绩证明。

2.学习结束后,获得双学位的学生可以办理双学位课程成绩单。

3.未获得双学位资格,但满足获得辅修证书条件的学生可办理辅修成绩单。

4.中途放弃双学位学习的学生,可由开办系一次性将所修双学位课程成绩作为选修课送交学生所在系,记入该生成绩档案。

 

选修课程管理

 

1.从95级开始,本科生教学计划中含14学分(四年制学生为8学分)的综合知识模块课程,已列入毕业要求,学生必须在学制年限内完成。

2.综合知识模块课程至少必须含一门人文或艺术类课程。

3.学生发表多篇论文,只记载一篇计2学分;参加多项竞赛获奖者,只记载一项计2学分;参加多次讲座者,最多可获得2学分。 提前参加四级英语考试及英语免修 学生可以提前参加四级英语考试,通过者可获得第四学期的英语学分,同时可申请不随堂听课,但仍需参加前三级英语期末考试,以获得其它学期的英语学分及成绩。

 

二、 学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学籍清理

 

各系教学秘书应于每学期初进行学籍清理,学籍清理包括:

1. 清理所有学生不及格课程并填写学籍清理表。

2. 通知所有学籍变动及曾经发生学籍变动期满的学生办理相关手续。

3. 清理三年级学生综合知识模块课程选修情况。

 

退学与试读

 

1.各系教学秘书于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将学籍清理报表、本学期达到退学标准的学生名单和试读期满需续办手续的学生名单报送教学行政科,并通知学生办理相关手续(填写学籍变动三联单并附成绩单)。

2.教务处将在第三周以文件形式公布达到退学条件但可以申请试读的学生名单。

3.学生必须在文件要求的时间内办理申请试读手续,过期不办理者视为放弃试读机会。

4.文件规定时间到达之后,教务处根据学生申请和办理手续记录进行清理,对于放弃试读机会的学生做退学处理,由学校统一下文予以退学,各系根据退学文件通知学生及家长办理退学手续,核发肄业证书。

5.原则上,本学期清理出来的学籍问题,本学期内处理完毕。对于不按时办理手续的学生,作自动退学处理,由学校发布文件公布后取消学籍,不发肄业证书。

6.试读、退学和自动退学是对于学生的学籍处理,不是违纪处分。

 

转系

 

1.为了保证学生正常学习秩序,转系手续要求在每学期期末考试开始之前的三周内办理。

2.转系前学生应执行原所在系教学计划,转系手续办理完毕后,下一学期开始执行转入系教学计划。

3.学生在学期间原则上只允许转系一次。新生入学第一学期不予办理转系手续(招生遗留问题除外),毕业班学生不得办理转系手续。

 

病休

 

学生因病休学,须在生病期间,凭校医院诊断证明,或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并经校医院医务科确认,方可办理病休手续。病休康复后,需办理复学手续。

 

因病缓考

 

考试期间,学生因病不能参加考试,应在考试前凭校医院医生诊断并经校医务科确认,方可办理。因病缓考课程的重修、重考,可免收重修、重考费。 以上规定自下文之日起开始实行,凡本实施细则及补充规定与以往教学管理条例相悖,一律以规定为准。
教务处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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