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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生一学期内不及格课程达到或超过15学分,应予退学。
2.学生在学制年限内的任何学期,四年制学生累计不及格课程达到或超过20学分,五年制学生累计不及格课程达到或超过25学分,应予退学。
3.符合上述两项退学条件的学生,可以申请试读。
4.累计不及格学分接近但未达到退学要求,允许学生提前申请办理试读手续。
5.申请试读的学生应在教务处下发文件规定时间内办理相关手续,否则由学校直接办理退学手续。
6.学生试读期为一年。期满后,无论能否转正,均需办理相关手续。经核算,如获得原不及格学分总数60%及以上且剩余不及格学分数小于15学分(不含15学分),方可申请转为正式在读生。
7.获得学分不足原不及格学分总数的30%,或不及格学分没有减少反而增加者,不能申请第二次试读,应立即办理退学手续。
8.获得原不及格学分总数30%及以上,但未达到总数的60%者,可申请第二次试读或退学。学生在校期间最多允许试读两年。
9.第二次试读期满,剩余不及格课程的学分必须小于等于8学分,方可申请转为正式在读生,否则办理退学。
10.毕业班学生不得申请试读。
11.不及格学分计算方法:
1) 凡教学计划中的必修课程、专业限选课程、超前选修教学计划中的必修和限选课程,不及格均累计计算;
2) 外语课程每学期按一门课4学分计(2000级以3.5学分计)
3) 选修和辅修课程不及格学分不计;
4) 体育课不及格学分不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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