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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科 生 学 籍 管 理 条 例
(一九九六年四月)


入 学 与 注 册

 

一、新生持"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缴费和报到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到校者,应凭有关证明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无故不报到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二、新生入学后,学校按招生有关规定在三个月内进行新生资格复查,经复查合格并办理注册手续后,方可取得学籍,如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现象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会同有关部门查究。

三、体检复查时,发现患有疾病的新生,医疗单位证明其经过短期治疗可恢复健康者,可由本人申请,学生处批准,保留其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疗养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提交县(区)以上的医院证明(肝炎病患者需交验最近三个月连续两次以上肝功能指标化验正常报告单)向学生处申请入学,凭学生处通知,按时到校医院复查,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四、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时返校,由本人持学生证到系教学办公室办理缴纳学费、住宿费等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对不请假或超假者均按旷课处理。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五、学生出国留学、退学、转学、毕业时,应注销注册,办理离校手续,并将学生证、校徽交回学生处注销。

 

成绩考核与记载

 

一、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所规定的课程考核,考核成绩及所得学分归入本人学籍成绩档案。

二、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考核成绩以期末考试为主,可占总评成绩60%-80%,其余按平时成绩计,具体比例可由任课教师根据课程性质决定。考查成绩根据学生平时听课、完成实验、实习、课外作业、课堂讨论情况以及期中考试和至少二次平时测验成绩综合评定。缓考、重考、毕业前补考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三、课程和论文考核评分办法原则上采用"百分制",对个别生产实习不宜用百分制的课程,可采用"通过制"记载。百分制按实际百分数(0-100)记载,60分为及格。通过制只有"通过"和"不通过"两级。

四、学生按照教学计划规定学完某门课程,考试或考查及格,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并按绩点评定学生学习质量等级,即100-85分为4绩点,84-75分为3绩点,74-65分为2绩点,64-60分为1绩点,59-0分为0绩点,学分乘绩点即为学分绩点。

五、考核方法可采用笔试(闭卷或开卷)、口试或做毕业论文等方式进行,由主讲教师选定。

六、对学生德育的考察,主要考察学生的政治态度、道德水准和现实表现,采用写评语的方法,由班主任或年级主任负责进行。

七、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不及格者可重考或重修。

八、因伤病或生理缺陷,不宜参加正常公共体育课学习的学生,经医生证明,系和体育教学部主任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可免修或参加保健课学习。

九、因病、因事不能参加考试,须考前书面请假,交验校医院病假单或有关证明,经班主任签字送系教学办公室报主管系主任批准后,可以缓考或重考。系教学办公室应将缓考或重考学生名单通知任课教师,并汇总报教务处备案。重考学生须于每学期的第15周内办理申请缴费手续。

十、考核及格的课程不得申请重考或重修。

十一、公共英语课成绩记载;

1、公共英语课每学期考核成绩均记入学籍档案,不及格者,下学期开学时进行补考。补考及格者按实际成绩记载。

2、学生(少数语种修读者除外)自第四学期末起至毕业离校前,应通过学校认定的大学英语水平考试,考核通过的成绩记入本人学籍档案。

3、学生修业期满如仍未通过学校认定的大学英语水平考试,应择其历次水平考试最高成绩记入学籍档案。

4、凡通过大学英语水平考试的学生可自愿报名参加高一级的英语水平考试,及格者,成绩记入学籍档案,不及格者,其成绩可以不记。

十二、学生必须严格遵守《中国科技大学考试纪律》,凡擅自缺考、考试作弊或严重违反考试纪律者,该课程成绩以0分计,同时,根据作弊情节按规定给以相应的纪律处分。并不准重修或重考。确有悔改表现者,经主管系主任批准,在毕业前可给予一次重考机会。

 

选 修 与 重 修

 

一、学生在保证学好校系必修课和所选专业限选课的前提下,可根据个人潜力、兴趣等确定选修其他课程。每学期选修课程以2-3门左右为宜。

二、学生应按教学计划选课。各系可选派若干有教学经验的教师成立选课指导组,系教学秘书协助,负责指导学生选课。

三、凡经核准选定的课程,应按时参加听课,实验。完成作业和考核等所有规定的教学环节,不得旷课和缺考。自学能力较强的优秀学生,经本人申请,主管系主任批准,并征得任课教师同意,每学期可以有一门课程不跟班听课,但需参加平时测验和完成所规定的作业,方可参加期末考试。

四、学生在五年学制内至少须修满综合知识类任选课程14-16个学分。

五、学生在选修课程发生时间冲突时,允许其选修不低于本系教学计划要求的同类课程或相近课程。

六、凡有预修要求的课程,须先修完预修课程并取得学分后,方可选修该课程。

七、未经批准注册选修的课程,不论听课和考核与否,一律不给学分,不记成绩。

八、学生应慎重选修任选课,不得随意放弃该课程成绩。

九、学生每学期考核不及格的课程(含必修课、限选课和超前选修课程),允许重考或下学年(期)重修。如仍不及格或安排有困难,允许在毕业前补考一次。毕业前的补考成绩只记及格(60)或不及格;重修或重考成绩按实际考试成绩记载。确因重考、重修安排有困难的,须经教务处同意,并由教务处统一安排补考。

十、不能参加正常期末考试的课程,或考试不及格者可以申请重考或重修。实验课不及格者必须重修。任选课不及格不安排重修,另选其他课程。

十一、选修及重修手续:

1、每学期末,教务处公布下学期课程总目录,供学生选修或重修。学生到系教学办公室领取《选课单》或《重修申请单》。申请选修或重修的学生在每学期开学的第一周内办理重修注册手续,未经注册者不予登记成绩。

2、学生填好《选课单》或《重修申请单》后(一式三份),送系教学办公室审批汇总,一份自存,一份送开课系(部),一份送教务处备查。开课系(部)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学生选课或重修。确有特殊困难不能安排,应及时向学生所在系和教务处说明情况,通知学生改选其他课程。

3、每学期开学后第三周选课截止。

4、学生重修课程按规定标准缴纳重修费。

 

升、跳 级

 

一、实行学分制后,学生一般仍按系(专业)、年级编班上课,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及格,准予升级。

二、学生提前修完本年级课程,所取得学分绩点达满绩点的3/4,且选修高一个年级的必修课和限选课达到应修读课程学分的3/4者,经本人申请,系主任审核,学校批准,可以跳级。跳级在每学期开学后第三周内办理手续(跳入毕业班须在秋季学期第三周内办理。)

 

转系(专业)与转学

 

一、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转系(专业)或转学:

1、确有专长,转系(专业)或转学后更有利于发挥其专长者;

2、患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院检查证明,不适合在原专业学习,尚能在本校或其他高校别的专业学习者;

3、学校认可的其他正当理由和特殊原因者。

二、学生转系(专业)、转学手续按下列办法办理:

1、在本校范围内转系(专业),由本人申请,交验学业成绩和有关证明,经有关两系主管教学主任同意,报教务处审核,并经教务长核准后由教务处办理,学生处备案。

2、在本省范围内转学,由转出学校推荐,经转入学校审核同意,报省教委备案。跨校转学手续由学生处审核,并经教务长核准后由学生处办理,教务处备案。

3、按国家教委规定跨省(市)转学,由转出学校推荐,经学校所在省教委批准,并经转入学校同意后报转入学校所在省(市)高教部门批准。跨省(市)转学手续由学生处办理,教务处备案。

4、转系(专业)、转学手续,一般在每学期第二周内办理。

三、学生在学期间原则上只允许转系(专业)一次。本科生进入四年级以后或专科生进入二年级以后,不准转系(专业)或转学。

四、因出国或退学等原因而批准离校的学生,必须在本校学完一学年以上的课程并已评定成绩者,才发给学历证明和成绩单。学习不满一年者,不予证明。

 

休 学 与 复 学

 

一、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或休养,时间超过一学期总学时1/3者;

2、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累计超过总学时1/3者;

3、因某种特殊原因,经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二、学生休学由系主任提出,经教务处批准,学生处备案。

三、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病经学校批准可以延长,但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四、学生休学期间,应离校回家,不转户口。病休期间,第一年其医疗费用报销按有关规定办理;连续病休者第二年医疗费用自理。

五、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

六、在校学生因某种原因需中途停学,但又不符合休学条件者,由本人申请,系领导审核,经教务处批准,学生处备案后,可保留学籍一年。保留学籍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保留学籍期满不办复学手续者,自动取消学籍。

七、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持有关证件向学校申请复学。复学手续按下列办法办理:

1、填写《复学申请表》,按规定交验有关证明,经所在系和教务处批准后,按期(原则上在开学注册日)返校注册。

2、因病休学的学生,应附最近半月内本人经县(区)以上医院体检"已恢复健康"的诊断证明(肺结核患者应有X光照片,肝炎患者应有最近三个月连续两次以上肝功能指标检验正常报告单),经校医院复查合格,学校批准,方可复学。

八、学生复学时应书面报告休学离校期间的个人情况,并附所在地有关证明,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其复学资格。

九、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或休学期间,未经本校允许,不得报考其他学校。

 

退 学 与 试 读

 

一、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1、在任何一学期内,不及格的必修课和限选课,学分总数累计达到或超过15学分者;

2、在学制年限内的任何学期,未获得学分的必修课和限选课学分总数累计达到或超过25学分者;

3、累计有两次记过处分者;

4、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5、经复查不合格不准复学者;

6、经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麻风等疾病者;

7、经学校动员,因病该休学而不休学,且在一学年内缺课超过该学年总学时1/3者;

8、在一个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或超过50学时者或无故离校达二周者;

9、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10、按照学籍管理其他条文规定应予退学者。

二、试读

1、凡符合上述退学条件前二条之一者,可申请试读。试读期间再次出现符合上述情况者,可申请第二次试读,在校学习期限不得超过7年。

2、试读期为一学年,试读期间重新获得原不及格课程学分后,可申请转回正式生。

3、试读生转回正式生后,方可按规定授予学士学位。

4、试读生按当年培养费标准缴纳试读费。

三、学生退学,由系主任提出,经教务处和学生处审核,报学校主管校长批准。四、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国家教委有关规定办理:

1、退学和因各种原因处理离校的学生,入学前凡是国家或集体企(事)业单位在职职工的,回原单位安排;原单位已并入其他单位的,由并入单位接收;原单位已撤销的,由主管部门接收安排。其他的回家长或抚养人所在地落户。

2、经确诊为精神病、癫痫、麻风病患者和患有其它严重疾病(包括意外致残不能坚持学习)者,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3、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及成绩发给肄业证书(至少学满一年,并已评定成绩者)。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和退学证明。

4、已退学的学生不得再申请复学。

 

考 勤 与 纪 律

 

一、考勤

1、学生要按要求参加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的一切活动。学生上课、实验、实习、设计(论文)与规定参加的会议等,都应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凡未经请假或超过假期者,一律以旷课论。对旷课学生,根据旷课时间多少、情节轻重及其检查态度,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2、对于学校按教学计划规定的军事训练、公益劳动,学生无故不参加者,每天按旷课五学时计。

二、纪律

1、学生应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勤奋学习、文明礼貌、团结同学、尊敬师长;关心集体、遵纪守法、爱护公物、热爱劳动。

2、学生必须遵守国家的政策法令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学生请假要履行请假手续,病假要有医院证明。事假、公假须提出有关证明文件,按下列原则办理,由班主任批准。 请假三天以内的,由班主任批准。 请假三天以上、一周以内的,由系主任批准。请假一周以上的,由系主任批准,报教务处备案。 需要续假者,仍按上述规定办理,如本人不能亲自办理请假和续假,可委托他人代办。请假到期应该销假。一个学期累计请假超过该学期总学时的1/3,须按休学处理,一学年累计请假超过该学年总学时的1/3者,须按退学处理。

4、学生如在学习期间结婚,应办退学手续。

 

奖 励 与 处 分

 

一、对德、智、体全面发展或在某一方面成绩突出的学生,可授予优秀学生或其他荣誉称号。经学校各类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批准的学生可享受相应的奖学金。

二、对犯有错误的学生,根据其所犯错误的性质、情节,并视其一贯表现和对错误的认识态度,可根据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警告;

2、严重警告;

3、记过;

4、留校察看;

5、勒令退学;

6、开除学籍。

 

毕 业 与 学 位

 

一、学生毕业时应作德、智、体诸方面的全面鉴定,着重对政治觉悟、思想意识、道德品质以及学习、劳动态度和健康状况等方面作出评语,肯定成绩,找出差距,明确努力方向。

二、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德、智、体合格,修完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必修课和限选课的全部学分,并修满总学分,可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符合授学位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学生如提前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和修满总学分,要求提前毕业或报考研究生,须提前一年提出申请,经系审核、教务处审定后,学生处备案(毕业分配事宜按有关规定办理)。

三、公共体育课重考或重修不及格者,不准予毕业,作结业处理。

四、在学制年限内,学生历年经重修、重考或补考仍不及格的必修课(含限选课)学分数累计不到20学分者,按下列办法之一处理:

1、学生可申请毕业前补考,各科成绩及格者,准予毕业;符合授学位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如补考仍有不及格者,作结业处理。

2、学生也可申请暂不参加部分或全部未取得学分的课程的毕业前补考,先领取结业证书。在分配工作或就业后的下一学年内申请回校补考,补考及格者可换发毕业证书;符合授学位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逾期不补考或补考后仍有不及格课程者,不再补考。

五、本科毕业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只发给毕业证书,不授予学士学位:

1、毕业论文(设计)考核不及格经重考(补作)及格者;

2、必修课和限选课学分绩点总计小于、等于总学分绩点的1/4者;

3、必修课和限选课经重(补)考、重修获得的学分达到或超过25学分者;

4、在校期间受过"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者。

六、学生对学校所发的毕业(学位)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等应妥为保存,如有遗失,一律不再补发。确需证明学历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和校档案馆证明,可发给相应的学历证明书。

七、凡属国家统一分配或经双向选择而予派遣的毕业生,必须服从分配和派遣,对拒不服从分配和派遣,从学校公布分配和派遣名单之日起逾期三个月不报到者,取消分配和派遣资格,限期离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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