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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学生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不得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宗教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情节轻重和悔改态度,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他有关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组织、策划和参与扰乱社会秩序或破坏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生活秩序,从事破坏安定团结的活动;
(二)张贴、投递、散发大小字报、反动传单,通过网络以及其他途径散布反动言论,混淆视听,制造混乱;
(三)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
(四)组织开展未经批准的社会政治、学术活动或举办未经批准的沙龙、俱乐部等;
(五)违反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出版刊物,或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其他违反学校学生社团管理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六)在学校传播宗教或组织、参与非法宗教、邪教、封建迷信等活动。
第二十二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司法及有关部门处罚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被司法机关判处罚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包括缓刑)以上刑罚或送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治安管理等法律、法规,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被处以治安拘留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被处以治安警告或治安罚款者,根据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致人人身伤害者,肇事者除应赔偿经济损失并承担受害者医疗及其他必要费用外,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殴打他人或互殴,尚未致伤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致他人轻微伤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致他人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结伙斗殴或勾结校外人员结伙斗殴者,加重处分;为首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伤害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伤害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策划、怂恿、挑唆、用言词侮辱或其它方式触犯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未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扩大或造成伤害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在调查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故意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违反考场纪律,考试作弊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未经允许在测验、考查、考试时携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籍、资料进考场,不按要求集中存放者,按违反考场纪律论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对考试时获取他人答题信息或为他人提供信息,闭卷考试翻看书籍、资料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代考者或被代考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诱使、胁迫教师更改评分或向教师提出无理送分要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作弊手段恶劣(盗窃试卷、抢夺他人试卷或抄袭答卷、威胁引诱、组织集体作弊、出资请人代考、收费为人代考、伪造证件、行贿、利用通讯、存储设备以及其他技术手段在考场内外作弊或串通作弊等),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在全国性和全省性的各种考级、考试、学习竞赛中有欺骗、作弊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考试时作弊未发现,事后查出者,按本条相应款项予以处分。
第二十五条 在进行科学研究及撰写论文、报告中,有弄虚作假(如伪造数据和运算程序等) ,或以抄袭等手段剽窃他人成果者,视情节轻重及后果,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 发布相关代考、代写论文,买卖论文、作业等信息者,或有其他扰乱学校教学秩序、损害校风学风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七条 对无故旷课、请假逾期不归和擅自离校者给予如下处理:
(一)三天以上,五天(含五天)以内(15-25学时),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五天以上,十天(含十天)以内(26-50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三)十天以上,十五天(含十五天)以内(51-75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连续十五天以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多次旷课,累计计算旷课学时,一天按5个学时计算。请假逾期未归者,自逾期之日起计算旷课时间。擅自离校者,自离校当日计算时间。
第二十八条 盗窃、勒索、诈骗、冒领、侵占国家、集体和他人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 有盗窃、勒索、诈骗、冒领、侵占行为尚未造成经济损失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1、案值200元(含2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2、案值200元以上、500元(含500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3、案值500元以上、1000元(含100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4、案值1000元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盗用他人(含单位)账号或各类通讯卡账号和密码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拾物不还、非法占有遗失物或他人财物,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为作案者望风,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进行掩盖、窝赃等,可以比照作案者处理;
(六)共同作案的,区分责任,一并处理。
第二十九条 损坏公私财物者:除赔偿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损坏公私财物,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三十条 违反学生社区管理有关规定,扰乱学生社区管理、生活秩序者,除返还不当收入和赔偿损失外,视情节给予如下处分:
(一)未经批准私自调换宿舍门锁造成救险困难;将钥匙借给非本宿舍人员使用造成财产损失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扰乱宿舍管理秩序,对其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未经批准擅自调整、占用、骗取、出租校内公共用房、学生宿舍及床位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未经批准,留宿校外人员,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1、因留宿非本宿舍成员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2、在集体宿舍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留宿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未经批准,私自租房居住,经劝阻不改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并承担因租房引起不良后果的全部责任。
(六)违章用电或违规使用电器引起火警、火灾者,除赔偿损失外,视其危害程度,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七)其他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的行为,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校纪处分。
第三十一条 损害校园文明建设,扰乱正常的校园秩序、社会公共秩序,并造成恶劣影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破坏绿化、环境卫生、公用设施,违反学校有关公共场所管理规定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违章用电、用火、使用危险品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无理取闹,妨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打砸物品,不听劝阻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酒后肇事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恶意拨打特种紧急电话及学校急用值班电话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七)制造、散布谣言或故意捏造事实,作虚假陈述,混淆事实等,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八)携带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物品进入校园或违反规定将校内物品携带出校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九) 在校园内违章驾驶、无证驾驶机动车辆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二条 以任何形式(包括网络)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提供赌博场所、赌资或赌具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一般参与者或初犯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为首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屡犯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由赌博引起打架、斗殴或造成其他后果者,参照其他相应条款加重处分。
第三十三条 观看、制作、复制、传播淫秽、封建迷信及其他非法、有害的音像或文字作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四条 使用、私藏有毒、有害物品及违禁药品者,除移交司法机关追究责任外,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吸食毒品或为他人提供吸毒场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吸食毒品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在一定期限内无法做到戒毒,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使用、私藏违禁药品及有毒有害物品,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知情不报、故意隐瞒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五条 违反消防安全管理法规、条例,擅自动用、损坏消防器材、设备者,除赔偿损失外,视后果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六条 侵犯、损害他人正当权益及人身安全,损害国家、集体利益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盗用、冒用组织或他人名义为己谋私利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因此引发事端或造成后果者,加重处分;
(二)弄虚作假,、骗取学校奖学金、助学金、困难补助、国家助学贷款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恶意骚扰、恐吓、威胁他人或组织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侮辱、诽谤、陷害、诬告他人或组织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隐匿、毁弃或私自开拆他人邮件、电报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伪造、贩卖各类证件、印章和证明文件、材料,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方法来达到个人目的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三十七条 违反国家、学校网络管理规定,扰乱网络管理秩序,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私自提供网络服务,发展网络用户,为他人提供网络接口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擅自将自己的IP或邮件地址借给他人使用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通过网络发布不良信息(制作、复制、存储、张贴、传播封建迷信、淫秽色情、暴力凶杀及其他非法音像、影视、文字作品或其他有害信息),捏造或歪曲事实,散布谣言,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或机构),扰乱网络管理秩序,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私自安装、配置网络系统,盗用或滥用网络资源;盗用IP地址或邮件地址,冒用他人或组织名义行事;影响网络正常使用和运行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利用网络泄露国家和学校机密者,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或实施妨碍计算机及网络安全行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网络及管理系统等毁坏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八条 违反校园管理规定,组织、参与各类营利性活动或违章设摊者,视其情节,给予如下处分:
(一)乱贴、散发商业性宣传品,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未经批准,在校园内开展旅游组织业务者(包括作为旅游经营单位的代理者),给予警告处分,因此引发事端或造成后果者,加重处分;
(三)未经批准,设摊设点或组织各类营利性活动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屡教不改的或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参与非法传销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组织或胁迫、欺骗、诱使他人参与传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九条 违反公民道德准则和大学生行为准则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调戏、侮辱或以其他方式严重骚扰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卖淫、嫖娼行为当事人及参与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其他有损大学生形象、品行恶劣者,经教育无效,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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